近日,有投資者向中國證券報記者反映,南銀理財的一款產品調整了超額業績報酬提取規則。調整后,管理人更容易達到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拿到超額業績報酬。記者調研發現,該產品已兩次調整超額業績報酬提取規則,均是以產品要素調整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資者。截至記者發稿時,南銀理財未回應記者關于業績報酬提取規則調整原因等采訪提問。
事實上,不少理財產品都設置了超額業績報酬提取規則,其基準和比例各不相同。這些規則常隱藏在冗長的產品公告中,增加了投資者的理解難度。此外,此類規則為管理人提供的單向激勵是否公平,也引發了投資者熱議。
業績報酬計提基準降低
投資者反映的產品名稱為“南銀理財珠聯璧合安穩1910一年定開理財產品”,該產品近日發布的公告顯示,其業績比較基準、業績報酬提取規則等多個要素發生了調整。
調整前的產品說明書顯示,在申購/贖回確認日和產品實際到期時,如果當期產品的扣費后年化實際資產組合收益率超過3.3%時,管理人將對超過部分按60%收取業績報酬。換句話說,在調整前,如果一段時間內的產品年化收益率超過3.3%,管理人將提取產品年化收益率超過3.3%部分的60%作為超額業績報酬,年化收益率3.3%是管理人的業績報酬計提基準。
而調整后的產品說明書下調了管理人的業績報酬計提基準。目前該產品設置了多個產品份額,各產品份額調整后的業績報酬計提基準從年化收益率2.525%到2.775%不等。
以該產品的A份額為例,在調整前,管理人計提超額業績報酬的條件是,一段時間內的產品年化收益率超過3.3%;在調整后,計提超額業績報酬的條件變成了產品年化收益率超過2.525%。業績報酬計提基準調低,無疑降低了管理人獲取超額業績報酬的難度。
業內人士介紹,業績報酬計提基準通常與產品的業績比較基準相關。仍以該產品A份額為例,其此前采用的業績比較基準是年化收益率2.7%至3.3%,業績報酬計提基準年化收益率3.3%是業績比較基準上限。而調整后的業績比較基準是年化收益率2.4%至2.65%,業績報酬計提基準年化收益率2.525%是業績比較基準的中樞。從業績比較基準上限調整為中樞,同樣體現了業績報酬計提基準的降低。對此,南銀理財回應記者稱,該產品系定期開放式產品,根據當前資產的收益率情況,并結合投資策略,對未來一個周期的產品收益率進行測算,確定了最新的業績比較基準。但是對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的變更原因,南銀理財未作回應。
值得注意的是,南銀理財的這款產品并非首次調整超額業績報酬提取規則。2024年11月以前,該產品不收取超額業績報酬。2024年11月,該產品調整了產品要素,當產品年化收益率超過3.3%時,對超出部分按照60%提取超額業績報酬。
事實上,不少理財產品都設置了超額業績報酬提取規則,業績報酬計提基準和超額業績報酬提取比例不盡相同。交銀理財慧選系列多只產品設置了20%或40%的超額業績報酬提取比例。興銀理財豐利興動系列多只產品此前的超額業績報酬提取比例為50%,目前已降至20%。
向上有激勵 向下不浮動
“設置超額業績報酬提取規則在理財產品中并不少見。”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波表示,業內通常的做法是,以業績比較基準或某一固定收益率作為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按一定比例對實際收益率超過基準部分提取超額業績報酬。目前,超額業績報酬的提取比例多集中在10%至40%,20%的提取比例最為常見。提取超額業績報酬的基準和比例通常由管理人依據市場利率、產品策略和競品情況綜合設定,并在產品說明書中披露。
一位城商行理財公司人士告訴記者,很多設置了業績比較基準區間的理財產品都有提取超額業績報酬的條款,但是并非每只產品的業績都能達到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他表示:“投資者最終獲得的收益占比仍是較高的。”
投資者關注的話題是,超額業績報酬的提取在業績超越基準時觸發,管理人卻未在業績低于基準時設置相應的風險共擔機制。換言之,目前不少理財產品的管理人除了收取固定管理費以外,在業績優秀時還獲得了額外激勵。當產品業績不佳時,管理人的報酬卻未向下浮動。這樣的單向激勵條款對投資者來說是否公平?
孫波建議,理財產品可采取與業績掛鉤的浮動管理費模式,即產品業績好時收取超額業績報酬,業績差時自動降費。業績好壞的判斷標準需要結合市場情況和產品本身特點進行綜合設定。另外,要提升一般理財產品的收費透明度,避免條款過于復雜;在低利率環境下鼓勵理財產品適度降費讓利。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主任曾剛表示,應建立“高水位線”機制,避免管理人在理財產品凈值回撤后仍收取超額業績報酬;明確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應高于無風險利率加合理風險溢價;強化費率調整的約束條件,防止存續期內頻繁單方面提高收費標準,真正實現管理人與投資者利益的長期綁定。
增強信息披露便利性
信息披露問題是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多只理財產品并未醒目提示調整超額業績報酬提取規則,而是以更新產品說明書、發布產品要素調整公告的形式,將調整內容置于冗長的文字當中。對于時間精力有限、金融知識不多的普通投資者而言,理解規則調整的難度不小。
另外,在理財產品業績報酬提取規則調整過程中,投資者很難提出反對意見。除了贖回產品、“用腳投票”外,持有人只能被動接受條款調整。多只理財產品在產品說明書中寫明,理財公司有權單方面對理財產品的銷售文件進行修訂,包括但不限于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等進行調整。
專家表示,理財行業應著力提高信息披露便利性。首先,應建立分級披露機制。曾剛表示,對涉及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如費率變更,應采用醒目標識或單獨公告的形式。孫波建議,理財產品關鍵信息變更應醒目提示,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調整情形應在公告開頭加粗列示,并同步在公司官網和代銷渠道顯著位置展示。調整業績報酬提取規則的產品,應該用簡明示例展示對投資者收益的影響,并提醒投資者可以在開放期贖回。
此外,應強化中國理財網等行業統一平臺的作用,以標準化格式披露關鍵信息變更。根據金融監管總局去年12月發布的《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募產品信息應當至少通過行業統一信息披露渠道進行披露。孫波建議,在行業統一信息披露渠道頁面設置“費率條款變更”快捷索引,便于投資者對比。
孫波還表示,除贖回理財產品外,投資者還可通過客服、投訴渠道對理財產品業績報酬提取規則調整提出異議,或向監管部門反映情況。(本報記者 李蘊奇)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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